二,李悦也是被骗的。
这两点就够了。
只要能证明李悦无没有犯罪事实,她就能被放出来。
更何况,舒姣手里还攥着一堆证据。
确实。
李悦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
检察官也认可舒姣提交的材料,可以不起诉。
意思是:人能放,不留案底。
但李悦也确实在公司工作过,这一点毋庸置疑。虽然作用极其微小,但也能算是从犯。
所以,国家赔偿是给不了的。
甚至检察官还想让李悦退一部分赃款出来。
这能退?
这退了,不就是从某方面默认轻微犯罪的事实吗?
舒姣不接受这一点。
“我当事人工资只有三千!”
“三千!”
“这符合大多数公司前台的平均薪资,是她合法的劳动所得。”
舒姣辩解道。
检察官:“但她所在的公司涉及金融诈骗,公司所用资金都是诈骗所得的违法资金……”
“不能这么算。”
舒姣摇头,“我当事人没参与分赃,没有业绩提成,工资来自公司正常经营账户,怎么能算赃款呢?”
“李悦涉案程度轻,退三个月工资,也就九千。”
“那也不行。”
舒姣坚定拒绝,“别说九千,三千都不行。我当事人的工资都是合法所得……”
既然人家给了她这个律师钱,聘用她,她就一定要给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是职业道德。
就“九千块”的问题,舒姣坐在那跟检察官掰扯十八分钟。
最终,检察官无奈叹一口气,点点头表示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