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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第3页)

颈椎传来一股明显的酸痛,靳舟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保持这个姿势过了很久了。

下午的时候,郑义那边传来消息,刘志已经于一点返回c市,并第一时间向警方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过错行为。

他声称自己与崇笙的夫妻感情真挚,因为无法接受对方想要和自己离婚的事实,这才一时冲动,做出了伤害她的行为。

到这一步,犯罪事实其实已经十分清楚了。

如果能够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自然是对受害者而言最大的慰藉。

但真的能这么顺利吗?

显然不是。

在通话时,靳舟试探过郑义的口风。

对方明显打算的是让刘志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将案件从轻化处理。

身为案件的主办民警,郑义的想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的走向。

而对于她有意无意的提醒,他似乎并没有放在心上。

不可否认,因为已经在职数十年之久的缘故,郑义在处理某些案件上的经验要比靳舟多得多。

但这也就决定了,比起法条他行事更依靠惯常准则。

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大家都明知的准则。

而婚姻中劝合不劝分,家庭纠纷不过多干预,这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所以在郑义的手上,案件的发展趋势已经十分明朗了。

到最后,刘志所需要面对的大概率是十天不到的拘役,最多再加上几句苦口婆心的教育批评。

靳舟不准备眼睁睁地看着这样不尽人意的结果发生。

既是因为律师的职业准则和身为女性的同理心,也是因为——

这件事本就还有更加合乎程序的解决方案。

的确,从入罪标准的层面上来讲,刘志的行为只造成轻微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这能代表刘志一定不构成其他犯罪吗?

答案恐怕也并不是那么绝对的。

靳舟抬眼看了看桌边摆放的陈旧报纸,这是几年前发生在a市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同样是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同样的未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势。

法官最后根据x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处丈夫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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